香港福普思防火玻璃 黄金广告位招租
 
标王 热搜: 防火门  采访  火灾  木门    恒保  防火卷帘门  玻璃  浙江  防火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资讯 » 法规动态 » 正文

4月1日起,这种行为最高罚10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30  浏览次数:716
核心提示:  记者29日从公安部获悉,为从源头减少买分卖分行为,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买分卖分以及组织
   记者29日从公安部获悉,为从源头减少买分卖分行为,公安部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对买分卖分以及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该办法将自4月1日起实施。

  新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请他人代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并支付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支付经济利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同时,依法对原交通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一次记12分;同时,依法撤销原行政处罚决定。

  组织他人实施买分卖分牟取经济利益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十万元;有扰乱单位秩序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机动车驾驶人因买分卖分受到过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受理其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扣减交通违法行为记分的申请。

fb64-3cbdb63f8254118f182753395ea64608
来源:新浪








 
 
[ 新闻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启讯网络 | 版权隐私 | 法律声明 | 免责声明 | 营销服务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粤ICP备19114265号




 
购物车(0)    站内信(0)     新对话(0)
 

在线客服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客服01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前客服02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售后客服


 
QQ客服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