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介入关。把一般性侦查引导与具体化侦查引导有机结合起来,定期与公安机关召开联系会,对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上出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进行问题研究和原因分析,共同制定出对策和方法。针对重特大疑难复杂个案,确定“介入不代替,介入不干预,讨论不定论”的介入工作原则,将引导侦查落到实处。今年1-5月全市侦监部门共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三十余次,邀请公安分局和承办案件的侦查部门旁听案件讨论二十余次。
案前审查关。建立案件捕前初审机制。通过捕前审查,对明显不构成犯罪的,建议公安机关作其他处理;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建议公安机关在20日内直接移送起诉; 对缺乏关键证据,建议公安机关及时补充,补充完毕后再予以受理;案前审查使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能得到及时处理,使主要证据不足的案件能得到及时补充,有效地解决不捕率过高和捕后判轻刑率偏高的问题。
案中听取意见关。案件承办人在接到证据材料和律师意见后,就律师意见与案件一并审查,对于律师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逮捕必要的材料和意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依法决定是否采纳。对于律师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来源,及时转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复核。同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律师意见予以说明,并就是否采纳其理由进行阐述。
案后沟通关。对构成犯罪,但证据链相对不完整的,在作出批准(决定)逮捕的同时,向侦查人员讲明案卷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侦查意见,要求侦查机关进行深入调查,排除矛盾,固定证据。对重大、复杂案件,充分发挥《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等文书的作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起诉、审判的证据要求,提出在执行逮捕后侦查机关需要继续收集的证据。